Dating,Matching,婚姻介紹-未婚同居的財產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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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理論上講,作為一種民事行為,法律意義上的同居,可分為婚內同居和非婚同居。

  非婚同居比較復雜,按不同的標準可作不同的分類:以同居的男女雙方是否有配偶為標準可分為一方、雙方有配偶的同居和雙方無配偶的同居;以同居主體是否以夫妻名義為標準可分為以夫妻名義的同居和不以夫妻名義的同居。

  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同居,不管是否以夫妻名義,均破壞瞭一夫一妻制的我國婚姻法律制度,既是婚姻法所禁止的行為,也是道德所不允許的行為,構成重婚的,還應追究刑事責任。

  由上可見,對解除同居關系案件的處理,最核心的問題不在於同居關系本身該不該解除,而在於應當按照什麼樣的原則來解決財產糾紛。一般來說,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系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但必須註意的是,由於非法同居關系自始無效,同居期間財產分割與離婚時是有不同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非法同居雙方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如雙方沒有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夫妻有互相扶養等義務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等權利。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對於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應根據照顧無過錯第三方的原則判決。

  順便提到的是有配偶與人同居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解除這一同居關系,人民法院當然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同居關系;至於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因這種關系不是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如果雙方在同居一段時間後,不能成立夫妻關系,一方又擔心對方糾纏,訴至法院僅僅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當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提起訴訟的,屬於法律調整的民事法律關系,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平等地保護子女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財產系法定共有,離婚時自然分割,除非有反證;而同居財產是誰的就是誰的,除非有反證才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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