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ing,Matching,婚姻介紹-訴訟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5)


















Dating,Matching,婚姻介紹-訴訟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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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婚前隱瞞瞭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傢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以上情形,有的屬於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如一方重婚、非法同居;有的有悖於婚姻目的,如一方有生理缺陷、下落不明;有的屬於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如草率結婚;有的則成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誘因,如虐待、遺棄或有賭博等惡習;而有的則是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實證明,如夫妻長期分居。

  這次修改婚姻法,將審判實踐中認為是成熟的內容納入到婚姻法的規定之中,有的作為無效婚姻的情形,如婚前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有的作為可撤銷婚姻,如因脅迫而結婚的;而有些則作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補充到婚姻法訴訟離婚的規定之中。

  2.關於“夫妻感情破裂”與“婚姻關系破裂”的不同意見

  在這次修改婚姻法征求意見的過程中,就是否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修改為“婚姻關系確已破裂”或“夫妻關系確已破裂”,主要有兩種不同意見,現分別歸納如下:

  一種意見認為,應將“夫妻感情破裂”改為“婚姻關系破裂”。其理由是:(1)婚姻法的調整對象是婚姻關系,而不隻是感情關系。(2)感情是婚姻的基礎,但不是婚姻關系,在離婚的法定標準上過分強調婚姻關系的感情內涵,容易在概念上把婚姻關系簡單化。(3)感情破裂標準不符合我國婚姻關系的現狀,許多婚姻的基礎並非是感情,但卻是自願。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司法解釋所列舉的14種情形中,也有相當部分屬於非感情因素。如果過分強調感情因素,容易忽視非感情因素對婚姻關系的存續或終止所起的重要作用。(4)夫妻感情是當事人內心的感受,比較復雜,法院難以識別和判斷,會降低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而缺乏對婚姻關系破裂事實進行分析的離婚判決,又不可避免地會產生較大的主觀隨意性。(5)用“夫妻感情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條件,與國際立法術語相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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