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ing,Matching,婚姻介紹-離婚案件如何缺席審理


















Dating,Matching,婚姻介紹-離婚案件如何缺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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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中,離婚案件占有重要的比例,而缺席審理的離婚也屢見不鮮,它有兩種情形:一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達方式缺席開庭;另一種是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而缺席開庭。不容置疑,對解除那些名存實亡的婚姻關系起到瞭一定的作用,然而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有許多問題不容忽視,如:雙方感情是否破裂難以認定;子女撫育問題難處理,財產狀況難以查明,離婚的目的難識別,調解前置程序難落實。基於離婚案件的上述特點,我們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慎用缺席判決的方式結案。

一、嚴格界定離與不離的標準

該類案件由於在審理時,被告既未到庭答辯,又不能提供證據,法官難以聽取雙方的陳述,辯論並綜合雙方的證據來判斷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有的原告為達到離婚的目的,擴大事實,甚至還編造一些不屬實的事實來證明夫妻感情不和,有的夫妻為逃避債務,一方外出,而另一方稱其不落不明提出離婚,還有的夫妻為躲避計劃外生育罰款,在女方懷孕期間外出,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為由提出離婚,所以對該案件的審理更要嚴格審查其離婚目的的真實性,對被告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在開庭前應向原告釋明舉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如原告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因感情不合分居滿二年的,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法院應依法判決準予離婚,或原告有其他證據證明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亦應判決準予離婚,如果原告提供不瞭以上證據,應依法判決不準予離婚。對於被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的離婚案件的處理不同於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形,該類案件開庭後不要急於下判,庭後還要找被告詢問其對離婚子女財產的意見,要做雙方的調解工作,盡可能以調解結案,如調解不成,要結合雙方的陳述和被告的答辯,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綜合分析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來判決離與不離。

二、子女撫養要妥善處理

撫養子女是父母應盡的法定義務,子女由誰來撫養,應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長,對下落不明的缺席離婚案件的審理,原告如果同意撫養子女就判決由原告撫養,如果原告不同意撫養應做調解工作,爭取原告同意撫養,如果原告執意不同意撫養,也應判決歸原告撫養,因為被告下落不明,如果判決歸被告撫養,也無法執行,判決等於一紙空文,失去瞭法律的嚴肅性,原告如果同意撫養子女並主張撫育費的,做原告工作讓其放棄撫育費的主張,並告知,等被告有下落時再另行主張撫育費,如果原告不同意放棄撫育費,執意主張此項請求的,判決撫育費的數額也不宜過高。

三、財產分割要慎重

由於被告不出庭,財產情況隻能有原告的陳述和其提供的證據,有些案件的原告在開庭審理時對夫妻共同財產隱瞞,審判員更難以查明真相,所以,在財產分割時,不能僅憑原告的陳述來判決,不但有原告的陳述更應該有其他證據佐證才能做出判決。對下落不明的缺席離婚案件在財產分割時,必須查明事實,有足夠充分的證據才能下判,否則不判,告知原告待有證據時可另案訴訟。對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開庭後要找被告對其財產情況進行詢問,如果原、被告陳述的財產情況完全一致且沒有爭議的應做調解工作,爭取在財產方面達成協議,如達不成協議再下判決也不遲,如果經詢問被告陳述的財產情況與原告的陳述不一致,爭議較大,應告知被告按新的證據舉證,進行第二次開庭審查後下判決以防止被告不出庭應訴,接到判決後不服上訴或上訪。

四、調解程序不可忽視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傢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關系的穩定與否,直接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所以離婚案件的訴訟程序不同於其他案件的訴訟程序,應當進行調解,調解既包括雙方進行調解,又包括單方進行調解,對被告下落不明而缺席開庭審理的離婚案件在庭前、庭中、庭後,要做原告的思想工作,盡可能動員其撤訴。如果原告不撤訴,又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可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原告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判決準予離婚。對被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開庭審理的離婚案件,切不要急於做出離婚的判決,以防止矛盾的激化,庭後要傳喚被告到庭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首先,最大限度做和好工作,以和好方式結案,其次沒有和好可能時,要力爭以調離結案,減少雙方當事人的訴累,再次如果既不能和好,又不能以調離方式結案,別的途徑無路可走,再做出判決也不遲,這樣有利於化解雙方當事人的矛盾,增加社會和和諧穩定的因素,同時在執法中也能體現法律的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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