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ing,Matching,婚姻介紹-婚前財產協議怎麼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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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前簽訂的協議,就各自婚前的財產(既包括實物性財產,也包括財產性權利)在婚後的歸屬做出約定,可以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還可以是歸一方所有。雙方亦可對婚後獲得的財產歸屬做出約定,約定方式同上。  1.婚前財產協議的特點  (1)協議的生效以簽署協議的男女雙方登記結婚前提。若協議簽訂後,雙方因故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分手瞭,則該協議會因生效條件未具備而自動歸於無效。  (2)協議充分體現瞭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協議中對於相關財產權利的取得既能夠以履行一定義務為對價,也可以設定一個對價條件,充分體現瞭當事人的財產處置權。  (3)協議的載體唯一性。《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姻財產約定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根據法定財產制確定婚後財產的歸屬。  3.婚前財產協議的效力保障  (1)意思表述要明確  意思明確是任何一種協議都要求的,對於婚前財產協議的要求也是一樣。而且,婚前財產協議,基於其簽訂當事人身份的特殊性,有瞭明確的意思,日後不致因協議的理解發生爭執而產生不必要的矛盾隔閡。其意思的明確表面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婚前財產范圍明確。無可否認,婚前財產協議中並不一定非得把所有的婚前財產都標註清楚,而隻需把需要特別提出的,或以供婚後分享的財產列明即可。更何況,由於財產具有流通性的特質,很容易產生婚前財產協議不明確的爭執。為此,若隻是列出瞭自己的一部分財產,應在協議中明確有其他財產的意思表示為宜。  二是,婚前財產婚後共享的比例明確。在婚後可以與愛人共享的財產內容,以及共享的比例應該清楚,千萬不能欲說還休,並且認為對方應該知道自己的意思。  三是,財產描述要明確。在實踐中,由於財產描述不明確最終導致認為協議約定不明而不予確認的案例不在少數。比如房產的描述,很多伴侶在作婚前財產協議時,對於一方的婚前房產隻是寫“某某小區的房屋歸雙方共同所有”,這就是一個有問題的描述。首先,某某小區這一稱謂,往往隻是開發商出於宣傳需要定的樓盤名稱,公安機關的戶籍管理以及房屋產權登記部門的地理位置確認,都不會出現該樓盤的名稱,可以說,這個小區名稱並不是法律稱謂。正確的名稱應該××市××區×街道×號×單元×號。其次,一個城市當中可能會出現多個同名小區,因而會造成處所描述不確定。第三,該房屋的購買者可能在同一個小區有幾處房產,而其實隻是約定共同居住的一處歸雙方共同,這就容易產生究竟是一套還是幾套共有的爭議。第四,假如該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還沒辦理,從法律上來說,就不擁有產權,這使得對方在發生夫妻矛盾時,可以提前轉讓。因此,正確的描述應該是“某買賣合同項下的財產權利由雙方共有”。  (2)條件設定清楚  協議的生效若未作特別約定的話,一般是結婚登記後生效。在大多數情況下,伴侶在簽訂協議時都會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時生效”。對於婚前財產協議來說,明顯的是為結婚後共同生活所簽署的約定,也即應以結婚登記為有效要件。  其二,有的伴侶在約定婚前財產歸婚後共有時,會作出這樣的約定,“若雙方不離婚,則此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種財產約定,實際等於沒有約定。從財產協議的最終效果來說,為離婚財產分割提供瞭便利。此類約定,對於非財產所有者一方來說,顯然是不利的。  (3)體例規范明瞭  意思的表述清楚,層次分明,不致發生歧義。作為協議來說,還是要遵從一定的范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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