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ing,Matching,婚姻介紹-民政局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協議離婚核發離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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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民政局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協議離婚核發離婚案<離婚案例<婚姻法律知識網站:中國離婚網http://www.lihun100.com/anli/15.html「案情」

  原告:郭樹芝,女,漢族,31歲,系呼圖壁縣芳草湖總場種畜場職工。

  法定代理人:郭樹文,男,漢族,44歲,系伊寧市有色地質勘查局703大隊幹部(郭樹芝之兄)。

  被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呼圖壁縣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徐茂松,局長。

  郭樹芝與張從軍於1983年9月結婚,生有兩個女孩,自1985年起,郭有精神失常表現。1985年12月4日住進呼圖壁縣精神病醫院,診斷為癔病。 1987年4月23日又住呼圖壁縣精神病醫院治療28天;同年5月20日住烏魯木齊市第四人民醫院(精神病院)治療103天,均診斷為癔病。

  1989年5月8日再次住呼圖壁縣精神病醫院,住院治療41天,診斷為精神分裂癥。 1990年4月25日又住進烏魯木齊市第四人民醫院治療77天,診斷為精神分裂癥。1990年12月13日,郭樹芝與張從軍達成離婚協議,填寫瞭離婚登記申請書,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作瞭適當處理。芳草湖總場計劃生育辦公室審核後,給郭樹芝與張從軍填發瞭呼芳(90)字第024號離婚證。

  1991年3月8日,郭又住呼圖壁縣精神病醫院,診斷為精神分裂癥。3月29日,郭樹芝之兄郭樹文以其妹患有精神病,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芳草湖總場計生辦給其辦理離婚登記違法,向呼圖壁縣民政局申訴。6月25日,呼圖壁縣民政局作出瞭 “關於對郭樹芝離婚一案的調查處理意見”,認為“郭樹芝屬間歇性精神病,在芳草湖總場辦登記離婚時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計生辦為其登記離婚合法”。

  郭樹文不服,於1991年7月15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呼圖壁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理由是:郭樹芝患精神病,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協議離婚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離婚協議對郭的生活和治療問題均未作具體安排,以致郭離婚後生活造成困難。

  呼圖壁縣民政局答辨稱:在辦理離婚的整個過程中,被告均是按照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並無半點違法行為,給郭樹芝與張從軍發的離婚證是完全合法的。

  「審判」

  呼圖壁縣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後,委托呼圖壁縣精神病醫院對郭樹芝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癥進行鑒定。該院的鑒定結論為:郭樹芝患有精神分裂癥。據此,呼圖壁縣人民法院認為:郭樹芝患有精神分裂癥,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在辦理離婚手續時,理應在郭樹芝監護人的監護下行使權利,故程序違法。該院於1991年11月7 日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呼圖壁縣民政局對郭樹芝與張從軍離婚的處理決定,宣佈呼芳(90)字第024號離婚證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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