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ing,Matching,婚姻介紹-相關辦結婚證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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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地居民結婚辦結婚證,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

  一、受理部門:

  區、(縣)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二、登記條件:*

  1、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2、當事人雙方必須是自願和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3、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4、當事人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5、當事人雙方必須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

  人代理;

  6、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本轄區的常住戶口;

  7、結婚登記當事人提供的證件原件,必須是合法、完整、真實、可靠。

  三、當事人應提交的登記材料:

  1、本人的戶口薄;

  2、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復婚的按上述規定辦理。

  四、登記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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