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ing,Matching,婚姻介紹-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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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0條規定瞭以下四種情形:    (1)重婚的。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所謂有配偶者,是指處於有效婚姻關系狀態下的人,包括登記結婚、未被依法宣告無效或撤銷的婚姻當事人。重婚包括兩種行為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為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行為;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我國《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包括兩類:一類是直系血親,包括所有直系血親,沒有世代的限制;另一類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法律擬制血親之間能否結婚,但明確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的有關規定。由此可以推斷,《婚姻法》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也應適用擬制直系血親,而且從倫理道德和法律精神來看,無論該擬制血親關系是否解除,都應該屬於禁止結婚的范圍。至於擬制旁系血親,隻要沒有三代以內旁系自然血親,不在禁止通婚之列。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婚姻法》對“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沒有明確列舉,而是采用概括性的規定。通過我國《母嬰保健法》可以得知,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一般包括以下幾種類型:一是嚴重的遺傳性疾病,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者,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二是指定傳染病,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性病、麻風病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三是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鬱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未到法定婚齡的。根據《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時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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