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ing,Matching,婚姻介紹-使用虛假身份信息登記的婚姻如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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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7年1月,四川省屏山縣大乘鎮王某通過別人介紹認識瞭四川省雷波縣的彝族姑娘高某(假名),幾天後,在王某給瞭高某傢人8000元彩禮後,兩人即領取瞭結婚證。二個月後的一天,高某悄然離傢,4年來再無任何消息。王某四處尋找,高某始終杳無音信。後經過查詢得知,高某與王某登記結婚使用的身份證和戶籍證均系偽造的,王某方才感覺受騙,到法院起訴離婚。  [分歧]  觀點一:該案件可以受理,王某與高某的婚姻關系是有效的,原告可以提起訴訟。  高某雖然是利用假身份證辦理的結婚登記,但是雙方的婚姻關系仍然存在。因為依照我國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隻要雙方同時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瞭結婚登記行為,並同時符合結婚實際要件,就具有婚姻關系。原告王某提出解除婚姻關系,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立案。  觀點二:該離婚糾紛法院應不予受理,原告王某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請求法院撤銷該結婚登記行政行為。  婚姻登記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高某在婚姻登記時提交虛假身份證和戶口薄,而非條例規定中的本人的身份證和戶口薄,婚姻登記機關據此作出的行政確認行為違法,依法應當撤銷。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被告高某是虛假身份證上的一個虛擬的人,叫這個名字的人並不真實存在,原告起訴就沒有明確的被告,就不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條件,法院不應受理。如後得知高某真實身份,原告王某由於沒有與其辦理結婚登記,也不符合事實婚姻關系,也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結婚必須由符合婚姻法結婚登記條件的當事人攜帶法律規定的證件,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申請。結婚登記部門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後,根據申請材料是否符合婚姻法及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來決定是否頒發結婚證書。2003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較之前實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有許多寬松之處,辦理結婚登記的證明材料除瞭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和本人關於“無配偶”等內容的簽字聲明外,無須單位再開證明。這就要求婚姻登記部門進行最大程度上的確認,當事人持假的身份證件就能得到婚姻登記部門的認可,並頒發結婚證件的行為,婚姻登記部門存在重大過失,對此,婚姻登記部門應當負審核不實的責任。原告王某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請求法院撤銷該結婚登記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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