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ing,Matching,婚姻介紹-謊報年齡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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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吳某,女,1983年5月生,2000年12月經人介紹與趙某相識,兩人來往甚密。2001年6月,吳父在吳某不到法定婚齡的情況下,為其在黑市上買瞭一張假身份證。吳某隨即與趙某登記結婚。2003年吳某生下一子,2003年8月吳某外出打工時認識劉某並產生感情。當年12月吳某在與趙某協議離婚不成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自己當時結婚時未到法定婚齡,因此請求法院宣告與趙某的婚姻無效。  律師評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是結婚時雖未達法定婚齡,但訴訟時已符合婚姻法的結婚條件,這樣的婚姻是否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第十條規定:“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婚姻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本案中吳某雖然在結婚時未到法定婚齡,但其在申請宣告與趙某的婚姻無效時已達到瞭法定婚齡,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因此人民法院不應支持其請求,即不能宣告該婚姻為無效婚姻。如吳某與趙某之間的感情確已破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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