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ing,Matching,婚姻介紹-無財產協議離婚知識匯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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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十四條 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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