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ing,Matching,婚姻介紹-離婚精神賠償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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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所禁止而實施的作為或不作為。違法行為作為構成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要件之一,其主要特征是違法性,表現在離婚案件中,因配偶一方之違法行為致使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即為有違法性存在,主要指: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傢庭暴力、虐待、遺棄傢庭成員等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違法行為。  2.有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為致使權利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並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的減少或滅失的客觀事實”。它是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必備要素,是構成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隻有一方當事人遭受精神損害的事實客觀存在,才能產生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3.有因果關系  在侵權損害的因果關系中,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和間接因果關系,表現在離婚案件中亦如此。配偶一方實施的重婚、餅居、通奸、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造成無過錯方遭受精神損害的直接原因。當然,也不排除有些精神損害後果是通過間接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在離婚案件中,有時配偶一方實施違法行為並不是直接針對另一方,如一方因盜竊罪被判長期徒刑,其行為可能傷害夫妻感情,給無過錯方造成極大的精神損害。因此,隻要配偶一方有違法行為存在,並且這種行為導致瞭無過錯方的精神遭受損害,無論這種損害事實是直接原因還是間接原因造成的,均應認定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4.主觀上有過錯  這裡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故意侵害他人精神利益的要承擔民事責任,同樣過失侵害他人精神利益的也應承擔民事責任。表現在離婚案件中,過錯方主觀上應有意圖違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傷害夫妻感情,導致傢庭破裂的故意或過失,客觀上應有實施如重婚、拼居、通奸、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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