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ing,Matching,婚姻介紹-再婚生育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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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婚夫妻的生育條件:

  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可申請再生育一胎子女。

  【解讀】此項將原《條例》中的“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改為“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這一修改是堅持以人為本,切實尊重和保護未生育一方生育權利的具體體現,擴大瞭再婚夫妻申請再生育一胎的主體范圍,即從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再婚夫妻可申請再生育一胎,適當放寬到一方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再婚夫妻也可申請再生育一胎。“再婚前一方生育兩個以內子女”是僅從生育子女數量上提出的要求,包括隻有一個子女和有兩個子女的兩種情形,而不管這一個或兩個子女是否屬政策內生育。如自己沒有生育過但依法收養兩個子女,以及自己生育一個子女、又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情況,均屬於“有兩個子女”的情形。“另一方未生育過”,是指未生育或未依法收養子女的情形。

  在對本項的理解上需註意三點:一是再婚前所生子女無論何方撫養,均計算其子女數;二是一方生育三個及以上子女,無論另一方是否生育過,再婚後都不可申請再生育一胎;三是按照《收養法》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依法收養的子女,視同婚生子女,計算為夫妻子女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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